TNAG-1735-FCO40-2448-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8 — Page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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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九八八年三月十六日

陳英麟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支持房屋(修訂)條例草案,但藉此提出兩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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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是關於委員任期問題。非官方委員的任期,條例規定為期兩年,至於主席的任期,則没 有規定。我曾考慮及提出委員任期應設有最長期限,以便房委會定期增添新血。公屋政策評議會 和社區組織協會亦曾提出主席任期最長應不超過6年。經專案小組討論後,認為任期如有所限 制,則有經驗而值得留任的亦不能留任,致令人才流失,所以任期不應由條例限制。我同意這項 見解,但希望總督委任時,亦考慮到房委會應定期替換委員,委任期太長會被市民認為政府有意 藉此保護既定方針和政策,與開放政府的趨向不一致。

另一點是立法局議員參與房委會的問題。房委會改組之後,獨立的管理和監察機構,例如醫院 管理局等,亦將相繼成立,立法局的監察和參與便更受關注。我剛才辯論白皮書時亦提出立法局 議員要為民請命,要爭取參與各個諮詢及抉擇機構。目前房委會有7位立法局議員,所佔比例相 當大。立法局議員的參與,純粹有賴於總督委任,並無法例保障,而參與的人數多少,也没有法 例規定。所以,為了符合開放政府的原則,我認為法例應該規定,不少於若干數目的房委會委 員,應由立法局議員出任,以確定立法局議員參與制訂重要的民生政策的權利,鞏固立法局監察 房委會的地位,亦可增加房委會的威信。立法局議員參與其他獨立機構,亦應同樣由法例規定。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張有興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去年七月八日立法局曾就政府所公佈的長遠房屋策略進行辯論,現在提出的1988年 房屋(修訂)條例草案,目的是使房屋委員會能更有效地推行該策略,因此我對此條例草案深表歡 迎,並予以支持。

實施條例草案各項規定,並不是使政府按市民需求而提供更多及較佳公共房屋的責任因而減 少。姑勿論其他,政府須承擔的任務及責任,理應因為房屋委員會的改組而增加,因為房屋委員 會作為代表政府處理房屋事務的組織,將會以更靈活及高效率的方法處理工作;改組後,房屋委 員會的能力反而會增強,能以更快的速度推行長遠房屋策略。

立法局議員研究上述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所提出的擬議修訂,既合乎情理且切合實際,我全力 支持該等修訂。

房屋委員會改組後,其負責的範圍較前為廣,而主席則由非政府人員擔任,相信定能由現今至 二十世紀末,提供更多及質素更佳的公共房屋,包括出租的公共屋邨和居屋苑。

由於本港市民的收入和要求日高,自置居所的需求亦因而大為增加,因此當局不宜只是按需求 而在興建出租的公共屋邨方面給予適當的優先權,同時亦須在策劃興建居屋苑方面給予同等重 視,以配合市民在這方面日漸增加的需求,居者有其屋計劃肯定可加强市民對社會的責任感及歸 屬感。倘若需求的趨勢因週期性的經濟衰退而逆轉,房屋委員會屆時亦可隨即修訂其供應房屋的 計劃,改而興建更多出租的單位,這點是不容置疑的。

儘管如此,我認為政府必須繼續全力推行其鼓勵市民自置居所的政策,使在本世紀末可有八成 市民居於自置的房屋。這是一項極為合宜的社會目標,值得當局悉心策劃和設法達成。

在這方面,政府應繼續努力,盡量保持居者有其屋計劃的按揭利率處於穩定及較低水平,使本 港中等及較低收入的家庭可以應付。

另一項需要優先處理的範圍就是要重建舊型的公共屋邨,現有125000個家庭在這類屋邨居 住。當局表示這項重建計劃不能夠在九十年代完成,而會延續至下世紀,我對此事極為關注。我 認爲,甚至在今時今日,頗多這類舊型屋邨的居住環境已不適合本港這個現代化城市的需求。我 籲請改組後的房屋委員會切記重視重建舊型屋邨的計劃,並應全面尋求建築界私營機構的支持及 合作,以推行該項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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