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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
規例的修訂普遍獲得專案小組的支持,因爲有關的修訂可改善建築物的安全標準(例如增加建 築物距離街道地面的淨高)。此外,規例亦作出修訂,以配合現代建築技術(例如放寬建築物深度 的限制)。再者,規例修訂後亦容許建築物的設計更具彈性(例如撤銷樓宇投影的限制)。
專案小組在審議有關規例時,發現原有規例及4星期前向本局提出的修訂規例均存若干不明確 的地方,在規例實施時,可能會出現執行上的困難,因此必須要求政府當局加以澄清。
修訂規例第3(3)條有關「淨高」的定義,便是其中一例。政府當局表示「淨高」應解作結構完成面 上端至下端的高度,而非根據其字面意義詮釋。
專案小組指出,在該條規例中,「淨高」一詞無論在使用及詮釋方面均未能前後一致,因此建議 應以另一名詞取代,使其含義與政府當局所欲詮釋者完全脗合。
同樣,雖然修訂後的規例第24條已爲樓底的最基本高度訂定劃一的標準,但對於應如何引用 該項規定以量度邊樑以下的高度,卻是含糊不清,專案小組因此建議當局將規例作進一步修訂, 避免詮釋時出現無所適從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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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政府當局堅決認為,在有關該等名詞對其他規例影響的詳細研究尚未完成前,不應進行 任何修訂。不過,政府當局已答允將有關問題轉交建築事務監督作進一步研究,並諮詢業內人士 的意見,以便列入下次修訂範圍。
政府當局同時亦表示將會為認可人士編製一份有關量度高度的作業備考,其中包括對「淨高」及 邊樑的詮釋。
鑑於作業備考對認可人士極為有用,我促請政府當局考慮將作業備考內若干沿用已久的釋義細 則,正式納入建築物規例內,使其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其中一個例子就是,根據規例第23(3) 條的規定計算建造比率時,若干類房間及地方的面積均不算爲樓面面積,現時作業備考已有列 明,這亦應納入規例內。
最後我想指出,現行的建築物規例早在五十年代制定,當時並未預期日後會有大型及綜合的發 展工程,加上今日的建築技術及標準,例如中央空氣調節系統及人造通風系統等,當時尚未面 世,即使已有這些技術及標準,亦不為普遍採用。因此,現在是全面檢討建築物規例的適當時 刻,而不應僅是進行零星的修訂。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地政工務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何承天議員及立法局專案小組成員悉心研究建築物(設計)規例的修訂事項,我謹向他 們致謝。我想指出,建築事務監督將會對專案小組所提出的各項要點,特別是何議員今午所提出 者,詳加考慮,並會與有關的專業團體磋商。
關於認可人士的作業備考,據我所知,這份備考已在編製中。有一點我必須提出,我對於政府 能否早日進行全面檢討所有建築物規例的艱巨任務,並無多大信心。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主席因謝法新議員離任而致惜別辭(譯文):
各位議員,今天是保安司謝法新最後一次以議員身份出席本局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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