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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
次,而轄下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會議則在兩次區議會會議期間召開。如有需要,區議會可召開額外 會議。這項安排一直運作良好,所以本條例草案不擬作出任何改變。不過,將來如有需要,可檢 討有關情況。
我同意潘宗光議員對本條例草案所提出的修訂,潘議員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動議。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43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懲教署(拘捕權)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43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8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第1至3條獲得通過。
1988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第1及4條獲得通過。
第2及3條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人動議按照傳閱文件所列,修訂條例草案第2條和第3條。
(a)條例草案第2條已重新草擬,以修訂原有條例第21(2)條,以便清楚明確指出:
(i) 在任何一次選舉中,選民不得在一個以上選區參加競選,及
(ii) 除重新草擬的第21(2)條第(4)款及第(5)款另有規定外,選民不得在一個以上選區當
選。
立法局專案小組的成員關注到現時條例的第21(2)條,並沒有在法律上認可市政局議員參 加區議會競選。不過,法律顧問已清楚指出,以第21(2)條現時的措詞,原意顯然是容許 市政局議員參選,但政府也同意,可將有關法律澄清,使意思清楚明確,絕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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