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731-FCO40-2444-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8 — Page 75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470

香港立法局——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

次,而轄下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會議則在兩次區議會會議期間召開。如有需要,區議會可召開額外 會議。這項安排一直運作良好,所以本條例草案不擬作出任何改變。不過,將來如有需要,可檢 討有關情況。

我同意潘宗光議員對本條例草案所提出的修訂,潘議員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動議。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43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1988 年懲教署(拘捕權)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

條例草案獲按照會議常規第43條第(1)段的規定,提交全局委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1988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第1至3條獲得通過。

1988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第1及4條獲得通過。

第2及3條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人動議按照傳閱文件所列,修訂條例草案第2條和第3條。

(a)條例草案第2條已重新草擬,以修訂原有條例第21(2)條,以便清楚明確指出:

(i) 在任何一次選舉中,選民不得在一個以上選區參加競選,及

(ii) 除重新草擬的第21(2)條第(4)款及第(5)款另有規定外,選民不得在一個以上選區當

選。

立法局專案小組的成員關注到現時條例的第21(2)條,並沒有在法律上認可市政局議員參 加區議會競選。不過,法律顧問已清楚指出,以第21(2)條現時的措詞,原意顯然是容許 市政局議員參選,但政府也同意,可將有關法律澄清,使意思清楚明確,絕無疑義。

}

Page 75Page 76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