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731-FCO40-2444-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8 — Page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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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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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很難說330萬元是多或少,但顯然已收到一定的成效,對 學校內學生的影響相當大。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有關方面已要求在下一個財政年度增加 燈款,當局稍後便會詳加考慮。

范徐麗泰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在答覆中提到有關學校公民教育指引的第二份評 估報告。該報告中有一項建議,我現在引述如下:「教育署應考慮進行研究,探討學生的公民意

識及態度」。請問教育統籌司打算何時進行這項研究?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這是一個最近才提出的建議。我們認為在原則上應予以支持。 當然,有若干工作細節尚需詳細考慮,事實上,要決定進行研究的方法並不容易。不過,在訂出 有關的工作細節後,我們一定會盡快進行。

貨櫃車停泊問題

三、 雷聲隆議員問題的譯文:鑑於日前貨櫃車在葵涌區「慢駛」,以抗議泊車位之不足,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有關其對貨櫃車停泊措施的政策?

運輸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首先必須澄清一點,該次「慢駛」的直接原因,是政府決定收回目前由一個貨櫃車主 聯會佔用的一幅2.8公頃土地的其中一小部份。這項決定是根據租約條款作出,該會亦完全清楚 有關條款。司機的行動,目的顯然是迫使當局接納他們直接批地的要求,但直接批地並不符合現 行政策。

一般而言,政府對貨櫃車停泊的政策是,這些車輛應停泊在街道以外的地方,而最佳的方法是 向私營機構提供足夠土地,以經營貨櫃車停泊設施。

一直以來,當局是以短期租約方式,撥地提供該類設施。由於近年貨櫃業發展迅速,而其他輔 助設施對貨櫃碼頭附近的土地也有需求,以致形成競爭,因此當局不可能完全滿足貨櫃車泊車位 的需求。雖然現有的泊車位大多數位於荃灣/葵青區,但仍有部分車位散佈全港各地。鑑於貨 櫃碼頭附近土地短缺,故須在其它地區提供一些停泊地方。

當局由明年第三季起,將分期進行連接第六及第七號貨櫃碼頭的後備用地填海工程,以增闢土 地,工程完成後,情況應有所改善。在此期間,當局會繼續招標競投供貨櫃車停泊的短期租約用 地,以緩和車位短缺的情況。此外,葵青地區管理委員會最近已成立一個工作小組,負責研究現 時貨櫃車行業對貨櫃碼頭區內泊車位的需求,並於三個月內提出改善建議。

主席先生,長遠來說,全面研究貨櫃碼頭對輔助設施(包括泊車位)的需求的工作,將列入港口 及機場發展策略研究的範圍內。這部份研究工作在年中應有初步結果。

雷聲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爲什麼要以短期租約方式,撥地供貨櫃車 停泊,又當局會否考慮日後撥出永久泊車用地?其次,當局會否考慮直接批地供貨櫃車停泊,而 不採用競投方式來批地,以及當局是基於什麼準則作出決定?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運輸政策來說,我們的政策是確保這類體積的車輛只停泊在街道 以外的地方,以免阻礙交通,和盡量減少噪音及其他污染。至於土地政策,我認為地政工務司較 適宜解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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