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728-FCO40-2441-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8 — Page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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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九八七年十一月五日

主席先生,有一個時期我以為英國在香港的政府是外堅強的,但也許我錯了,又或許我們的 鐵娘子已經變成「生銹的鐵娘子」。

下午四時三十一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至此暫停,略作小休。

下午四時五十五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范徐麗泰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你在施政報告中作出承諾,謂政府有決心使香港成為一個 更美好的地方,讓市民安居樂業。此項承諾深受歡迎,而政府的決心亦令人欣慰。在一篇講辭中 論及本局議員可能關注的所有事項當然不大可能,而且也非施政報告的目的。不過,正因如此, 我可藉此機會就本年度施政報告可能或未有提及的幾項問題發表意見。

夫婦分開課稅

本局以往曾多次討論已婚夫婦分開課稅的問題。儘管非官守議員提出的論據見解精闢及極具說服 力,它們均遇到同一命運- 遭財政司否決。政府只在一九八三年作出僅有一次的讓步,當時財 政司答應夫婦可自由選擇分開評稅,但這是「表面」多於「實際」,因為已婚夫婦所須繳納的稅款實 際上並無改變。

因夫婦二人均出外工作而須繳納較高税率的已婚夫婦,絕大部份屬於中等入息人士或,更貼切 地說,是「夾心階層」。他們大多是有穩定入息的僱員,租住樓宇或擁有自置居所,並不符合資格 接受政府為低入息人士而設的大部份福利服務。他們當中不少是專業或技術人員,是推動本港經 濟發展的原動力,但遺憾的是在税制下亦是遭受遺忘的一群。財政司在本年四月時指出,這些人 士只佔繳納薪俸稅人士的16.5%,是否因爲這點,他們便可以被忽略?任何賦稅制度均應以公平 和平等為目標。入息超逾某一水平的人士是有負擔稅項的能力,所以應繳納稅款,但為何夫婦兩 人的入息應一併計算和評估?

財政司曾認為,夫婦分開課稅嚴重違反以家庭為單位的華人傳統觀念,但正如潘永祥議員與其 他議員在上次財政預算案辯論中所指出,以目前的情況而言,上述理由已不能成立。我很高興財 政司在該次答覆議員時不再提出此點。事實上,以具東方人觀念的鄰近地區國家來說,它們的稅 制容許就業的已婚婦女選擇分開課稅,日本和新加坡便是典型的例子。大部份已發展國家亦實行 夫婦分開課稅的制度。台灣雖然奉行夫婦共同評稅的制度,但在職已婚婦女可享有特別免稅額 本港的税制卻全無此類安排。政府否決夫婦分開課稅和在職已婚婦女免稅額時提出的一項主要理 由,認為家庭的組成會減低生活的開支,故此已婚人士有較佳能力繳稅。難道上述的國家的稅務 當局未能認識到這點,抑或它們瞭解到所謂生活開支減低,並不真正適用於這個問題?

反對夫婦分開課稅的最有力論據可能是政府每年損失約4億港元的稅收。此項款額是根據目前 繳納稅項的在職已婚夫婦的人數估計。如實施夫婦分開課稅的制度,在目前勞工短缺的情況下, 可能吸引到没有就業的家庭主婦出外工作,因為她們可從賺取的薪金中獲益而不會加重其丈夫的 稅務負擔。這些婦女加入勞工行列,可能導致政府在其他們方面的稅收有所增益,從而使上述 4億元的損失在若干程度上獲得補償。

至於實施分開課稅制度所需的1,700萬元行政開支,我覺得此項理由似乎毫不相干。由一九八 三年開始,已婚夫婦可自由選擇分開評稅;如已婚夫婦要求分開評稅,當局即有責任處理所有夫 婦分開評稅的個案。雖然現時很少夫婦選擇分開評稅,這並不表示政府可以減輕其應負的責任。 況且,單身男士和單身女士在結婚之前,其檔案獲得分開處理,繼續分開處理此類檔案未必涉及 額外的工作量,尤以當局裝置電腦設施後的情況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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