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九八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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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陪審員無關,據此要求一件刑事案中的被告在控方開始其案件前預先披露其答辯內容是完全錯 誤的。在我們的法律制度下,被告人是假設無罪的,直到控方能無合理疑點地證明其為有罪,要 求被告人如此做是對我們的司法制度的蠶蝕。
政治制度
主席先生,關於政制方面,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和根本的問題是未被提出來討論過的。這個題目如 下:現時行政局和立法局透過兩局會議和兼任議員維持的關係,我覺得很遺憾,正漸呈瓦解。數 字顯示在八五年立法局引進民選議員之前,很少兩局會議曾被取消,但在過去的兩年裏,在立法 局加入民選議員後,這些「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會議」(現改稱為「行政立法兩局議員會議」)大 多數都被取消了。在八五至八六年度,舉行了的會議有九次,取消了的十三次。在八六至八七年 度,舉行了的兩次,取消了的二十次。就今個年度至目前為止,只舉行了一次兩局會議,就是鍾 士元爵士促請我們支持港府動用外匯基金救市的計劃而臨時通知召開的那一次。這個現象反映出 政府和某些行政局議員根本就不信任立法局議員。舉一個例子,立法局議員經常比報界更遲收到 一些在特定時間前不得發表的公佈或政府的新聞稿,這個情況的結果是港府經常很難估計究竟它 的法案會否在立法局中受到激烈的質疑。很多本局同僚都感覺到目前的制度運作得並不太妥善 我們必須尋找解決方案。
或者,我們必須提醒自己,在現行的殖民地架構裏,「政府」安穩地掌握著立法局的大多數議 席,透過十位官守議員和二十二位委任的非官員議員,政府可以在立法局通過任何法案,無論該 法案多麼不受歡迎。在八七年三月十二日於廣大群眾要求擱置聲中,匆匆通過的公安(修訂)條例 就是一個例子。
主席先生,無論我們在一九八八年是否有直接選舉,政府最重要的決定仍然是將來的行政機關 和全部民選的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如何。即使假設真的没有直選,立法局只有功能團體選舉和選 舉團選舉產生的議員,政府如何預期可以通過法案呢?
我估計這是目前我們面對的最重要的一個問題,也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重要課題。在一九八 四年的綠皮書中已提出了這個問題,前布政司夏鼎基爵士在一九八五年一月的白皮書辯論中甚至 公開承諾本局在一九八七年的檢討中這個問題將會是主要針對的問題之一。但為著一些從未告知 本局或公衆的理由,港府把這個至要緊的問題從今年五月發表的綠皮書中剔除出來,因此無論行 政局從今次的政制檢討中得出怎樣的結論,都將不會對這個重要問題提出答案。
與此同時,政府正悄悄地採取措施成立一些獨立的有高度自主權的法定組織,如廣播管理局、 醫院管理局和行將改組的房屋委員會,所有這些法定組織的成員都是港督委任的,他們每一個人 都有份建議政策,並有權控制機構本身的開支。
政府並沒有就成立這些法定組織背後的理由和目的事先諮詢大眾。我們要問的問題是,究竟我 們正在朝那個方向發展?
如果我們正走向某種形式的部長制,雖然不一定是西敏寺式的部長制,那麼,我期望最終這些 「局」會由立法局的民選議員任主席,而該議員將自動成為行政局議員。我希望這些「局」的成員有 三分一是政府委任的官員、三分一由立法局的有關小組選舉產生,另外三分一是由這些政府官員 和立法局議員提名的社會專業人士,而主席由成員互選產生。有三分一的成員由立法局產生的好 處是可以確保無論這些「局」建議怎樣的政策,都將會得到好些立法局有關小組的有影響力的議員 的支持。因此,當跟從政策決定而來的法案稍後提到立法局上之時,立法局支持該法案的可能性 便極高。這個制度的優點是無論有没有政黨都可以成功。如果這個是我們現時走的方向,那實在 是非常好的一件事情。
但如果所有這些局的成員都是港督委任的,我認為就完全無法接受。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港 督(或者將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的行政長官)會對這些局的成員有絕對的控制,其實際後果就是只 有港督或將來的行政長官喜歡的立法局議員才會被委任進入這些局內,變相地將現時的委任制延 續下去。這種做法的問題是無論這些局建議怎樣的政策,立法局是否支持將會毫無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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