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27-FCO40-2241-Relations-between-Hong-Kong-and-Macau-1987 — Page 55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超過二〇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新的土地契約,並收取批約 費用。

3、根據本附件第二節第(一)款第2項新批出的土地 (包括填海地和未開發土地),每年限於二十公頃。土地小 組得根據澳門葡萄牙政府的建議,對上述限額的改變進行審 核並作出决定。

4、從《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 九日止,澳門葡萄牙政府從新批和續批土地契約中所得的各 項收入,在扣除開發土地平均成本後,由澳門葡萄牙政府和 日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分。屬於澳門葡萄牙政府所得 的全部土地收入,包括上述扣除的款項,用於澳門土地開發 和公共工程。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土地收入,作爲澳 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儲備基金,存入在澳門註冊的銀行。必 要時,澳門葡萄牙政府在徵得中方同意後,也可將該項基金 用於澳門過渡時期的土地開發和公共工程。

(二)中葡土地小組是代表兩國政府處理澳門土地契約 及有關事項的機構。

(三)土地小組的職責爲:

1、就本附件第二節的實施進行磋商,

2、按本附件第二節第(一)款的規定,監察批出土地 的數量和期限,以及批出土地所得收入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3、審核澳門葡萄牙政府提出的使用屬於澳門特別行政 區政府的土地收入的建議,並提出意見,供中方决定。

土地小組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問題,提交兩國政府通過 協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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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雙方各指派三名土地小組成員。每方還可指派必

要的專家和工作人員,人數通過協商確定。

(五)土地小組在《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並以澳門 爲常駐地。土地小組將工作到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爲 止。

(六)土地小組的成員及專家、工作人員享有外交特權 與豁免或與其身份相符的特權與豁免。

(七)土地小組的工作和組織程序由雙方按本附件的規 定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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