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27-FCO40-2241-Relations-between-Hong-Kong-and-Macau-1987 — Page 53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家主管部門簽發的旅行證件。凡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 居民身份證者,其旅行證件可表明此項事實,以證明其在澳 門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

對中國其他地區的居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採取適 當辦法加以管理。

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

離境實行出入境管制。

有效旅行證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 澳門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别批准。

中央人民政府將協助或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有關 國家和地區談判和簽訂互免簽證協議。

+

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經濟貿易政策,作為自由港和 單獨關稅地區,同各國,各地區保持和發展經濟貿易關係, 繼續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國際紡織品貿易協議等有關國 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的出口配額、 關稅優惠 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享 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根據當時的產地規則,對在當地製 造的產品簽發產地來源證。

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外來投資。

基本不變。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並保障 各種金融機構的經營自由以及資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流動和 進出的自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

澳門元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和自 由兌換。澳門貨幣發行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 行政區政府可授權指定銀行行使或繼續行使發行澳門貨幣的 代理職能。凡所帶標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地 位不符的澳門貨幣,將逐步更換和退出流通。

十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預算和稅收政策。澳門特別行 政區的預决算須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 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 府不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徵稅。

十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維持。

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 經濟和貿易機構,並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原在澳門實行的貨幣金融制度

十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承認和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 已批出或决定的年期超越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合法土 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後新批或批土地,將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土地法律 及政策處理。

18.

19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