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26-FCO40-2240-Relations-between-Hong-Kong-and-Macau-1987 — Page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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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

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

自治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

司法權和終審權。

7.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

8. 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 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 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9.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 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均 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澳門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 央人民政府任命。擔任主要職務的官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 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澳門任職的中國籍 和葡籍及其他外籍公務(包括務人員可以留用。澳門特 別行政區可以任用或聘請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某些公

職。

11.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 12. 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 13. 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主要官員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

4. 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門 任職的中外籍公務 警務人員可以留 15. 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各政府部門可以聘 請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顧問或 某些公職。

(四)澳門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 法律基本不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居民和其他人 的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和遷徙、罷工、選 擇職業、學術研究、宗教信仰和通信以及財產所有權等各項

權利和自由。

10. 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

16.

(五)香港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 17. 赞;生活方式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 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粘 社、旅行、遷徙、通信、罷工、選擇職 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項權利 和自由。私人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 鐫承權以及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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