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不影響依據第23條可予没收的情况下,
被控以第(1)款罪項的委托人或僱主 可証明下述情形 作爲辯護
三
違例事情是他的經理人 代理人或僱員
所犯,並未
並未經委托人或僱主同意或默
許;及
(c) 委托人或僱主三採取 可合理步驟:
預防 列事情的發生。
榮榮
可用以提
34. 白不影響與
刑
關的任何其他條列
出訴訟的
的情况下 並在不影響
,
政
下 本條例罪項的檢控 可
煎花 事罪疆力的情况
牌
以証明書
35. (1)
三檢药本悰列罪項的訴訟
作為証
(=)
त
(2)
11
三人 或政府化驗所
証明書上說明的 他秤量 計量或點車
量或三:
並
IK W
証明他白
商業用途
用途的度量衡器具
準
(二)
三
I W H
JJ
1975
証
於該化驗所內所測試的度量衡器具 及場地禪画的 進确程度,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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