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不影響依據第23條可予没收的情况下,

被控以第(1)款罪項的委托人或僱主 可証明下述情形 作爲辯護

違例事情是他的經理人 代理人或僱員

所犯,並未

並未經委托人或僱主同意或默

許;及

(c) 委托人或僱主三採取 可合理步驟:

預防 列事情的發生。

榮榮

可用以提

34. 白不影響與

關的任何其他條列

出訴訟的

的情况下 並在不影響

,

下 本條例罪項的檢控 可

煎花 事罪疆力的情况

以証明書

35. (1)

三檢药本悰列罪項的訴訟

作為証

(=)

(2)

11

三人 或政府化驗所

証明書上說明的 他秤量 計量或點車

量或三:

IK W

証明他白

商業用途

用途的度量衡器具

(二)

I W H

JJ

1975

於該化驗所內所測試的度量衡器具 及場地禪画的 進确程度,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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