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19-FCO40-2228-Executive-Council-of-Hong-Kong-memoranda-and-minutes-of-meet-1987 — Page 224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對總監的

決定提出

反對

第V部

第雜

29. (1)

任何人如因總監或特准人員在行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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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在總督可對個

執行本條例職責時所採取的決定而感到受屈

在得知該項決定之日起計14日內

別情况容許的長期限內,以通知書向總督提出反

對該項決定。

(2) 總督在 考慮按照第(1)款提出的反對後

可維持、更改或推 該項決定 或代之以他認為恰

當的其他決定 或發出他認為

認為恰當的其他命令

總督這項決定或命令 須通知提出反對的人

(3) 本條不適用於總監或特准人 烏頭

庭或裁判司的命令或其他決定 使或執行本條

列的職責。

阻抗等等

30. (1) 任何人

(a) 阻推特准員行使或執行本條例的

職責;

沒有合理解釋而不遵行特准人員在

行使或執行上述職

行上述職者時所作出的碗

指示或要求;或

20

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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