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總監的
決定提出
反對
第V部
第雜
項
29. (1)
任何人如因總監或特准人員在行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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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在總督可對個
執行本條例職責時所採取的決定而感到受屈
在得知該項決定之日起計14日內
別情况容許的長期限內,以通知書向總督提出反
對該項決定。
(2) 總督在 考慮按照第(1)款提出的反對後
可維持、更改或推 該項決定 或代之以他認為恰
當的其他決定 或發出他認為
認為恰當的其他命令
總督這項決定或命令 須通知提出反對的人
(3) 本條不適用於總監或特准人 烏頭
庭或裁判司的命令或其他決定 使或執行本條
列的職責。
阻抗等等
30. (1) 任何人
(a) 阻推特准員行使或執行本條例的
分
職責;
沒有合理解釋而不遵行特准人員在
行使或執行上述職
行上述職者時所作出的碗
定
指示或要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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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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