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任何容器以確定內載物的數量;
(C) 檢取、移走及扣留
(1)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和正在或已經觸 犯第(1)款所指罪項有關的任何度量衡
器具或貨物;或
(i) 在他看來可能屬於或含有這類罪項証
據的任何其他物品;
或要
(d) 要求藏有或管理任何度量衡器具或貨
物的人,按本條例目的的合理需要, 提供關於該器具或貨物的資料
警對行使進
25. (1)
特准人員不得進入及搜查住宅樓宇,除
入及搜查
的權力的
限制
(a) 裁判司已根據第(2)款發出令狀;或
(b)
高級監督或首席工業主任職級或以上 的海關人員已根據第(3)款發出授權書;
及
(C)
是為了調查第24(1)條所指罪項的目的 或為了防止觸犯第 24 (1)條所指罪項必
須採取這項行動。
(2) 在符合第 (1) (C)款的規定下,裁判司如
宣誓後提供的資料,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住宅樱 宇內有可根據第24條予以檢取的任何物品 可發出令 狀授權特准人員進入及搜查該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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