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任何容器以確定內載物的數量;

(C) 檢取、移走及扣留

(1)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和正在或已經觸 犯第(1)款所指罪項有關的任何度量衡

器具或貨物;或

(i) 在他看來可能屬於或含有這類罪項証

據的任何其他物品;

或要

(d) 要求藏有或管理任何度量衡器具或貨

物的人,按本條例目的的合理需要, 提供關於該器具或貨物的資料

警對行使進

25. (1)

特准人員不得進入及搜查住宅樓宇,除

入及搜查

的權力的

限制

(a) 裁判司已根據第(2)款發出令狀;或

(b)

高級監督或首席工業主任職級或以上 的海關人員已根據第(3)款發出授權書;

(C)

是為了調查第24(1)條所指罪項的目的 或為了防止觸犯第 24 (1)條所指罪項必

須採取這項行動。

(2) 在符合第 (1) (C)款的規定下,裁判司如

宣誓後提供的資料,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住宅樱 宇內有可根據第24條予以檢取的任何物品 可發出令 狀授權特准人員進入及搜查該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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