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10-FCO40-22132-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7 — Page 214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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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用「明政 安庇專員可稱為「調查(或『獨立:調查)專員」 專員」的稱呼

的稱呼。他必須具有正直的品格,而且不論在行使權力和 領導才能方面都應有卓越的表現,及沒有於最近或從前在政府中 任職。他應由總督根據立法局一個委員會的推薦作出委任。該委 員會至少應有10名成員,並由非公務員身份的議員互選出任(稱 為「立法局委員會」) 安庇專員的任期不應少過五年,當局亦 必須清楚規定如何可以將其罷免。

安庇專員必須享有獨立的地位,並只須向立法局負責。有關安庇 專員的工作,須每年向該局作出報告。此份報告應進同布政司的 觀察所得(由布政司)向立法局提交。安庇專員辦事處的經費應 由政府的一 般收入支付,並應與其他政府部門分開管理。辦事處 的職員不應從公務員中挑選,而應向外聘用。至於薪酬和僱用條 件,須得到上述立法局委員會的批准。

安庇專員將行使有關法例所賦予的權力,為市民及政府各 行 政 部 門擔任中間人。他的辦事處必須具有全面的調查權力,可以指令 各政府部門、行政和公共機構呈交一切文件,

件,及擁有發出傳票 權力,可要求有關人士提供口頭或書面證供。安庇專員的主要工 作是處理有關政府行政失當及政府涉嫌誤用或濫用權力的情況, 但不得干預政策方面的事宜,或明顯屬於法庭權力範圍的事項。 不過,對於可能會由法庭進行審核的個案,他毋須自行拒絕 行 使 其權力。當局必須在有關法例内小心界定不屬於其調查範圍的事 項,但這些事項不可過於廣泛,應只包括例如與防衛和内部保安 有關的事務、僱主與僱員的關係或類似的私人合約安排、以及法 庭在審理中的案件。

安庇專員在進行調查後所作的結論,將是最终的裁決,包括有關 其權限範圍的決定,該等決定不須受行政或司法審核,

何上訴或申訴程序,除非該專員辦事處對權力的行使在法庭受到 質疑,則屬例外。

任何市民均可直接向安庇專員提出申訴,換言之,所有本港居民 都可向其求助,毋須獲得任何權力機構、立法局議員、或類似人 士或機構的批准。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各 各區議會以及該等機構 的成員亦可向安庇專員直接申訴,另一方面,安庇專員則可就其

行政組織進行調查。

(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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