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10-FCO40-22132-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7 — Page 204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基於上述原因,我相信「明政專員」會對本港的行政程序作出有

益的貢獻,因此這項構思應予以實施。

由於「投訴有門」諮詢文件的目的,並不是詳盡無遣地介紹一明 政專員公署」 而設立「明政專員」的構思,在許

在許多方面仍須仔細

詳,我想就「明政專員」的職權以及人選方面的規定提出若干心得。

首先要理解的是, 明政專員」並不參與政策制訂的程序,甚至

不應批評政府的政策是否適當。他只是處理在實施既定政策時所涉及 的行政程序,以及有關人員在執行上述程序時所可能觸犯的行為不當 和濫用權力等錯失。至於監察政府政策的制訂,則屬於立法局的工

另一項須予以考慮的要點是委任適當人選擔任該職位。我認為

「明政專員」應由立法局主席委任及向他負責。雖然現時總督是行政 立法兩局的首長,但由於「明政專員」在一九九七年後仍會繼續執行 其職務,屆時的行政首長未必也兼任立法局主席 由於立法局是監察 政府運作的最高機構,因此「明政專員」必須向立法局主席交代。雖 然現時總督同時擔任行政立法兩局的首長,但「明政專員」

但「明政專員」將只負責

調査政策執行方面可能出現的失當措施,而不會觸及政策制訂的程

,我深信總督絕對不會袒護任何官員,使他毋須負責任。

諮詢文件並無明確列出「明政專員」的權力。文內指出: 「他可 以要求對方提供口頭或書面的證供,並可限令必須交出文件。 不過,

如文件屬機密性質時,則須視乎對公眾利益是否有利而定」。 我最擔

心的是怎樣才算對公眾利益有利,又由誰來決定?如有關人員可利用

這項措詞甚有彈性的條文加以掩飾,他們只要引用這項規定便很易使

調查工作陷於停頓,也可以拒絕提供可能對他們不利而非妨害公眾利

益的有關資料。 「明政專員」制度的成效主要決定於該專員所擁有的 權力。當然,他不應擁有查閱所有文件和召見任何人員的特權;但以

「視乎對公眾利益是否有利」來決定其調查權力的範圍,則似乎是漫

無標準。因此,如政府決定設立「明政專員公署」,我促請政府明確

列出該專員的權力範圍;例如列明除涉及軍事資料及行政局的機密

件外,該專員可限令有關部門交出所有其他證供及文件。若採用英國

的制度作為準則,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內閣及軍事方面的文件是

庇專員」不能查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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