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上述原因,我相信「明政專員」會對本港的行政程序作出有
益的貢獻,因此這項構思應予以實施。
由於「投訴有門」諮詢文件的目的,並不是詳盡無遣地介紹一明 政專員公署」 而設立「明政專員」的構思,在許
在許多方面仍須仔細
詳,我想就「明政專員」的職權以及人選方面的規定提出若干心得。
首先要理解的是, 明政專員」並不參與政策制訂的程序,甚至
不應批評政府的政策是否適當。他只是處理在實施既定政策時所涉及 的行政程序,以及有關人員在執行上述程序時所可能觸犯的行為不當 和濫用權力等錯失。至於監察政府政策的制訂,則屬於立法局的工
作
。
另一項須予以考慮的要點是委任適當人選擔任該職位。我認為
「明政專員」應由立法局主席委任及向他負責。雖然現時總督是行政 立法兩局的首長,但由於「明政專員」在一九九七年後仍會繼續執行 其職務,屆時的行政首長未必也兼任立法局主席 由於立法局是監察 政府運作的最高機構,因此「明政專員」必須向立法局主席交代。雖 然現時總督同時擔任行政立法兩局的首長,但「明政專員」
但「明政專員」將只負責
調査政策執行方面可能出現的失當措施,而不會觸及政策制訂的程
,我深信總督絕對不會袒護任何官員,使他毋須負責任。
諮詢文件並無明確列出「明政專員」的權力。文內指出: 「他可 以要求對方提供口頭或書面的證供,並可限令必須交出文件。 不過,
如文件屬機密性質時,則須視乎對公眾利益是否有利而定」。 我最擔
心的是怎樣才算對公眾利益有利,又由誰來決定?如有關人員可利用
這項措詞甚有彈性的條文加以掩飾,他們只要引用這項規定便很易使
調查工作陷於停頓,也可以拒絕提供可能對他們不利而非妨害公眾利
益的有關資料。 「明政專員」制度的成效主要決定於該專員所擁有的 權力。當然,他不應擁有查閱所有文件和召見任何人員的特權;但以
「視乎對公眾利益是否有利」來決定其調查權力的範圍,則似乎是漫
無標準。因此,如政府決定設立「明政專員公署」,我促請政府明確
列出該專員的權力範圍;例如列明除涉及軍事資料及行政局的機密
件外,該專員可限令有關部門交出所有其他證供及文件。若採用英國
的制度作為準則,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內閣及軍事方面的文件是
庇專員」不能查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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