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10-FCO40-22132-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7 — Page 199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諮詢文件所擬訂的投訴範圍,主要是指政府辦事不當或失職。但 這本身就會有兩個問題:第一,何謂「不當或失職」?這兩者如何界

定?這每每會受主觀判斷影響,各執一詞。第二,主管官員所做的事

是否根本按照政府政策或有關法規的授權範圍,而在事實上這樣做,

可能會被認為做得不當或失職?如果是這樣,明政專員對主管官員便

無權干預。很明顯, 個只能獲得有限權力的「明政專員」,實在不

可能有效地處理投訴事件。在顯然可以受理更多及範圍更大投訴的現

行制度下,設立明政專員計劃,實應再予考慮。

我確信,香港肯定「投訴有門

L

在需要時,可在現行制度上增

訂法例及正確執法,並多注意輿論批評,一定能夠把投訴事項做得更

好。若參照諮詢文件的構想,我認為與其設立明政專員,不如設法適

當地讚大兩局議員辦事處處理投訴的工作範圍。

就立法局而言,我們負有訂立法例、監察施政及為民請命的責

任; 貫以來兩局大開投訴之門,故在改善申訴制度的設想中,擴大 兩局在處理投訴方面的工作範圍應該是一件理所當然的事。

不要以為「明政專員」可作為兩局的一個分工,因為這樣做只會

形成一種不必要的重複或浪費。

目前,兩局議員辦事處在處理投訴時,透過兩局與政府的安排, 是可以約見有關政府官員及必要時查閱檔案。在這基礎上,我們可以

適當地授權給予現任兩局議員辦事處投訴總主任,或使之成為一個法 定的「兩局投訴專員」,專責處理市民對政府辦事的投訴事件,直接

對現行架構的兩局負責。

通過這位「兩局投訴專員」的要求,兩局的當值議員可審察有關

事件的需要,由行政立法兩局設立一個專案小組委員會,負責處理總

投訴主任或稱「兩局投訴專員」所提交的案情報告。

在一定程序上, 「兩局投訴專員」或通過委員會將投訴案件向負

責政府官員尋求解決途徑,進一步說,可從立法上繼續尋求有關問題

的補救辦法。

我們相信適當的加強兩局議員辦事處處理投訴的工作安排,應該

會比目前所擬的「明政專員」計劃的功能更好。不過諮詢文件看來只

是一個芻議,希望政府從公眾利益及民意方面作出明智的決定。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