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文件所擬訂的投訴範圍,主要是指政府辦事不當或失職。但 這本身就會有兩個問題:第一,何謂「不當或失職」?這兩者如何界
定?這每每會受主觀判斷影響,各執一詞。第二,主管官員所做的事
是否根本按照政府政策或有關法規的授權範圍,而在事實上這樣做,
可能會被認為做得不當或失職?如果是這樣,明政專員對主管官員便
無權干預。很明顯, 個只能獲得有限權力的「明政專員」,實在不
可能有效地處理投訴事件。在顯然可以受理更多及範圍更大投訴的現
行制度下,設立明政專員計劃,實應再予考慮。
我確信,香港肯定「投訴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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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需要時,可在現行制度上增
訂法例及正確執法,並多注意輿論批評,一定能夠把投訴事項做得更
好。若參照諮詢文件的構想,我認為與其設立明政專員,不如設法適
當地讚大兩局議員辦事處處理投訴的工作範圍。
就立法局而言,我們負有訂立法例、監察施政及為民請命的責
任; 貫以來兩局大開投訴之門,故在改善申訴制度的設想中,擴大 兩局在處理投訴方面的工作範圍應該是一件理所當然的事。
不要以為「明政專員」可作為兩局的一個分工,因為這樣做只會
形成一種不必要的重複或浪費。
目前,兩局議員辦事處在處理投訴時,透過兩局與政府的安排, 是可以約見有關政府官員及必要時查閱檔案。在這基礎上,我們可以
適當地授權給予現任兩局議員辦事處投訴總主任,或使之成為一個法 定的「兩局投訴專員」,專責處理市民對政府辦事的投訴事件,直接
對現行架構的兩局負責。
通過這位「兩局投訴專員」的要求,兩局的當值議員可審察有關
事件的需要,由行政立法兩局設立一個專案小組委員會,負責處理總
投訴主任或稱「兩局投訴專員」所提交的案情報告。
在一定程序上, 「兩局投訴專員」或通過委員會將投訴案件向負
責政府官員尋求解決途徑,進一步說,可從立法上繼續尋求有關問題
的補救辦法。
我們相信適當的加強兩局議員辦事處處理投訴的工作安排,應該
會比目前所擬的「明政專員」計劃的功能更好。不過諮詢文件看來只
是一個芻議,希望政府從公眾利益及民意方面作出明智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