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7-FCO40-22122-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7 — Page 270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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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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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條款。不過,由於這種管制與維持公安有關,所以應該在公安 條例內增補一項條款。因此,當局便在公安(修訂)條例內增添了新的 條款二十七。當局亦借此機會重訂該條例的第三十條,將假彈案較清 楚地列為妨害公眾罪名。

本人現轉談註冊條款。香港的報刊註冊規定已有一段很長的歷 史,可追溯至上世紀。刊物管制綜合條例及其補-

規例規定,所有本 地報刊必須註冊、所有本地報刊發行者必須領取牌照,以及所有新聞 通訊社必須註冊。報社主辦人、承印商、出版人及編輯的資料,以及 註冊總署所要求的其他資料均紀錄在案,並可作呈堂證據用。任何報 刊在註冊前必須先繳交一萬元保證金,而任何新聞通訊社在註冊前必 須先繳交一千元保證金。

報刊及通訊社記錄冊所登記的資料,經已証明有助於當局執行 與報界有關的刑事法例(包括成文法及普通法),例如觸犯裁判司法例 的藐視法庭罪、不良刊物條例的出版淫褻性刊物罪、以及刑事罪條例 的煽動叛亂罪記錄冊所登記的資料,亦有助於普通市民因例如誹謗 或侵犯版權等行為向某些報刊採取民事行動。若刪去本法例中有關報 刊註冊的部份,便需要在不少的法例中加入補-

性的條款。這將是一 項煩瑣的工作,故提議保留現行的報刊註冊規定。

至於報刊註冊時必須繳交一筆保證金的規定,當局認為可以取

消。

當局亦已修訂本法例第2條,把「報刊」的定義重新界定,使 若干毋須註冊的刊物不再歸入「報刊」的範圍內。

本法例附屬規例所規定的費用,自一九五一年迄今, 一直未嘗 變動。當局現已調整這些費用,使其能夠等同於其他法例所規定的同 類費用及收費。另一方面,整收費亦切合政府盡可能收回行政支出 的整體政策

本法例經修訂後,所涉及的事項由於只與本地報刊的註冊事宜 有關,因此應該把名稱更改為「本地報刊註冊條例」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押後辯論有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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