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6-FCO40-22121-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7 — Page 228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項 目

建 譏

10

5

有附帶條件出

目前情況

修訂法例,使所有屬於特別研究對

象的若干病人,不論是否曾經犯罪

,須同意遵守院長或 ·名精神科顧

問醫生訂定的條件,方可出院。

已列入精神健康(

修訂)條例草案內

8

三回違反條件的病人

修訂法例,使所有有附帶條件出院

的病人,倘違反條件,即將其

檢隙,如有需要,可能將其再次留

院治療。

I

7

無附帶條件出院病人

蔥設法鷀說牌人及其家人,同意囍 社會工作具或精神科社職士進行 求訪,并缀線接受所需善後治療。

此項工作正在進行

中。

00

韓送病人往中途宿舍

所有有條件出院病人,均蕊韓送往 特殊中途宿舍

途宿舍,並鼓黝無附帶條件 出院的病人,在普通中途宿舍暫時

居留一段期間,然後正式健反社會 生活。

現設有475健普通

中途宿舍宿位,但 目前仍未設有社區

治療中心。

(註: 特殊中宿舍」已改為 「社區治療中心」。)

3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