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 目
建 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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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附帶條件出
目前情況
修訂法例,使所有屬於特別研究對
象的若干病人,不論是否曾經犯罪
,須同意遵守院長或 ·名精神科顧
問醫生訂定的條件,方可出院。
已列入精神健康(
修訂)條例草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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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違反條件的病人
修訂法例,使所有有附帶條件出院
的病人,倘違反條件,即將其
檢隙,如有需要,可能將其再次留
院治療。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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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附帶條件出院病人
蔥設法鷀說牌人及其家人,同意囍 社會工作具或精神科社職士進行 求訪,并缀線接受所需善後治療。
此項工作正在進行
中。
00
韓送病人往中途宿舍
所有有條件出院病人,均蕊韓送往 特殊中途宿舍
途宿舍,並鼓黝無附帶條件 出院的病人,在普通中途宿舍暫時
居留一段期間,然後正式健反社會 生活。
現設有475健普通
中途宿舍宿位,但 目前仍未設有社區
治療中心。
(註: 特殊中宿舍」已改為 「社區治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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