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6-FCO40-22121-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7 — Page 192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8 條例草案包括修訂人民入境條例第五條。根據第五條第(4)款 的規定,凡年齡在16歲或以上的人士於抵港或離港時,必須出示 有效旅行证件、入境許可証或回港証。因此,為使本港居民能夠 使用身份証而毋須憑藉回港証來往中國及澳門兩地,這條例草案 提出修訂第五條第(9)款,以便擴大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的豁免權 力 讓該處長有權豁免任何人必須出示有效旅行証件、入境許可 証或回港証的規定。今後經由那些使用電腦系統的管制站來往中 國或澳門的本港居民,若能出示有效身份証 便可獲得豁免出示 上述証件。我們現在採取這種稍為反面的「豁免」辦法,是希望 能夠迅速地分期推行有關安排。不過行政局仍屬意於一個較為正 面的做法,即是在人民入境條例內訂明來往中國及澳門的本港居 民,只須出示身份証便可在各管制站過境。當此項計劃全面實施 我們便會研究上項建議的可能性。在此以前,我希望各位議 員能夠體諒實際情況,探納條例草案所載列的「豁免」辦法,讓

我們能夠盡快把新安排付諸實行。

9. 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不擬對年齡在18歲以下的人士行使豁免權。

最少就目前而言,年齡在18歲以下的人士前往中國及澳門時仍須

携帶回港証,以確保他們不能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輕易離開本

港。當局在簽發回港証予一名年齡在18歲以下的人士時,會審查

其父親或母親的身份証。因此,這項安排可讓父母對子女有若干

程度的約束。

簽發旅行証件的規例

10. 我們亦想藉此機會建議改善原有條例第五十九條•根據該條

的規定,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制訂有關規例。條例草案第3條建議

訂立新的第五十九條(b)段,以授權有關方面可就簽發証件事宜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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