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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問題
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三)立法局會議席上
財政司翟克誠給張人龍議員所提問題的答覆
張人龍議員問:據稱高利貸款者茶毒市民的活動,已導致若干個居於
公共屋邨的的家庭發生慘劇,有鑑於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a) 當局是否認為有需要檢討放債人條例的效用;
(b) 自從政府於一九八四年五月修訂了放債人條例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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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對收取高利率的違法人士提出檢控的期限由六個月延
畏至兩年,曾根據該條款檢控多少人,其中有多少人被定
罪;及
(c) 將採取什麼新措施以抑制高利貸款活動?
主席先生:
當局曾於一 九八六年一月全面檢討放債人條例,以決定本港是
否仍需要由放債人所提供的服務,以及研究有關條例是否能有效地管
制放債人的活動。檢討結果顯示市民仍然需要這類服務,但需求量已 較以往為少。持牌放債人的數目由一九八一年一月的1540名,減至一 九八五年十月底的436名,到一九八七年二月再減至412名, 檢討結果
又顯示放債人條例一般可以成功地防止高利貸款及高息放款,看來毋
須加強該滦例的刑罰
2.
至於檢控數字,保安司告訴我,當局不能即時提供張議員所要 求的數字。不過,警務處處長卻具有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對收取高利 率及條例第二十九條對無牌放債的違例人士提出檢控的總數。這些數 字顯示,由一九八三年一月至一九八四年四月期間平均每月有兩人被 檢控,在一九八四年五月至一九八七年二月期間,被檢控的人數則增 至每月刚少於六人。至於成功檢控的數目,當局只具備一九八六年七 月以後的數字:數字顯示一九八六年後六個月內,共有37人主要因無 牌放償或以高利率貸款而被控受審,其中被定罪的有14人,定罪率約
為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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