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2-FCO40-2198-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7 — Page 82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1.

序言

CCBL-SG/RCS/EXA-FRO2-870312

本份討論文件分為4部份。第二部份列出中英聯合聲明中有關入境管制及簽證的規定。在 第三部份則簡述香港現行的入境管制及各類人士進入香港的簽証手續。最後一部份會提出 幾個有關九七年以後特區出入境管制的主要問題,包括外地人士進入特碼作短暫停留的手 續和名額、中央與特區在外地人士移居特區的協調、中英聯合聲明中提及因其父或母在港 有居留權而同樣享有居留權人士是否免受入境管制及又那些人士可因婚姻關係而獲得居港

權利等。

2.

中英聯合聲明中有關入境管制及簽證問題的規定

2. 1

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款第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 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第三款第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 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簽發出入香港的旅行證件。」

2.2

附件一中有關入境管制及簽證問題的條文

附件一第十四項:

2.2.1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並有资格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獲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簽發的載明此項權利的永久居民身份證者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出 生或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在香港特别行 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及其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出生的未滿二十一歲的子女;以及在香港特別行政

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其他人。」

2. 2. 2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並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法 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旅行證件。上述護照和證件,前往各國和 各地區有效,並載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j

2. 2. 3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出入當地,可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主管

部門,或其他國家主管部門簽發的旅行證件。凡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者, 共旅行證件可載明此项事實,以證明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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