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2-FCO40-2198-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7 — Page 275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

第六條 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香港特別行 政區政府同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議。

第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

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報中央人

民政府備案。

第八條 外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 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須經中央人民政府 批准。

已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 國家在香港設立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 可予保留。

尚未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 國家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可根據情況 允許保留或改為半官方機構。

尚未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的國家,只能 設立民間機構。

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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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方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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