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

第六條 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香港特別行 政區政府同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議。

第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

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報中央人

民政府備案。

第八條 外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 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須經中央人民政府 批准。

已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的 國家在香港設立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 可予保留。

尚未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 國家的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可根據情況 允許保留或改為半官方機構。

尚未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的國家,只能 設立民間機構。

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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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方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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