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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5) 廖瑤珠擬稿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不能審理(國家
行為),但在審理案件時,如任何當事人
提出任何事項可能屬(國家行為或國家事
實),法院必須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
官要求證明,行政長官的證明對香港特別
行政區法院有約束力。
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書以前,必須取
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的證明書。如
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證明有關事項屬 於(國家行為或國家事實,包括有關外交
及國防事務的行為或事實),香港特別行
政區的行政長官必須按該全國人大常委或
國務院發出的證明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
院發出證明。
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證明有關事
項不屬於涉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的
行政措施的(國家行為或國家事實,包括
有關外交及國防事務的行為或事實), 香
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按照實際情況決
定其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所發出的證明
的内容。
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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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方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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