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2-FCO40-2198-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7 — Page 263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

"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5) 廖瑤珠擬稿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不能審理(國家

行為),但在審理案件時,如任何當事人

提出任何事項可能屬(國家行為或國家事

實),法院必須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

官要求證明,行政長官的證明對香港特別

行政區法院有約束力。

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書以前,必須取

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的證明書。如

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證明有關事項屬 於(國家行為或國家事實,包括有關外交

及國防事務的行為或事實),香港特別行

政區的行政長官必須按該全國人大常委或

國務院發出的證明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

院發出證明。

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證明有關事

項不屬於涉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的

行政措施的(國家行為或國家事實,包括

有關外交及國防事務的行為或事實), 香

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按照實際情況決

定其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所發出的證明

的内容。

SECRET

26

英方擬稿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