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3) 李福善擬稿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有關國家主 權問題、國防或外交事務外,均有權受理 審判權。關於以上各點行政長官經中央政 府指令後發出證明書對法院有最後的約束 力。
(4)李柱銘擬稿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不能審理國家行 為,但可決定某一行政措施,包括有關外 交及國防事務的行政措施,是否是一項國 家行為。
當某事項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審定 為屬於國家事實性質者,當由香港特別行 政區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文件證明該事項, 該項證明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有約束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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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方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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