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2) 吳建璠擬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凡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適用的,均以明文規定。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制定的上述法律 ,凡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均由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以決議予以公佈。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的上述法律,如有 不適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的,香港特別 行政區行政長官可以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香港特別行政 區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還可根據香港特別行 政區的實際情況,為上述法律的實施制定輔助 立法或實施細則。
(3)查濟民擬稿
香港特別行政區須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的通 知就有關國家主權、安全、國防或外交的法律 按照香港實際情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法 定程序,制訂相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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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方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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