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2-FCO40-2198-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7 — Page 246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2) 吳建璠擬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凡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適用的,均以明文規定。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制定的上述法律 ,凡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均由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以決議予以公佈。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的上述法律,如有 不適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的,香港特別 行政區行政長官可以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變通執行或停止執行。香港特別行政 區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還可根據香港特別行 政區的實際情況,為上述法律的實施制定輔助 立法或實施細則。

(3)查濟民擬稿

香港特別行政區須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的通 知就有關國家主權、安全、國防或外交的法律 按照香港實際情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法 定程序,制訂相應的法律。

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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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方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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