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2-FCO40-2198-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7 — Page 243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第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 終審權。

第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享有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或國務院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 法律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 名額和代表産生辦法,應由香港的中國公民在 香港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代表。

第十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 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

方事務。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 港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同意

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批准。上述機構及其人員應 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SECRET

6

英方擬稿

(c)暫時停止執行某項由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命令,必須 由行政長官頒佈。該項命令不得有追 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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