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專題小組擬稿

第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 終審權。

第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享有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或國務院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 法律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 名額和代表産生辦法,應由香港的中國公民在 香港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代表。

第十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 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

方事務。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 港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同意

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批准。上述機構及其人員應 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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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方擬稿

(c)暫時停止執行某項由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命令,必須 由行政長官頒佈。該項命令不得有追 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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