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
對外國駐港機構採取對付行動/遣送外國駐港機構人員離境
當發現外國的駐港機構或其人員的活動對香港特區政府不利晬:
i. 官方機構:
遣送外國大使館的人員/外交人士出境及對外國駐港機構採取對付行動當為外交事務,
即屬中央政府管理。有建議為基本法應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權向中央政府建議遣
送這些人員或對這些機構及人員採取對付行動(例如警告)。另一建議為這提議不須寫入
基本法内。
ii. 半官方機構
既然在港設立官方機構須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遣送其人員或對該等機構採取對付行動
亦當屬中央政府管理。有建議為基本法應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權向中央政府建議
遣送這些人員或對這些機構及人員採取對付行動(例如警告)。另一建議為這提議不須寫
入基本法内。
iii. 民間機構
建議基本法應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有自主權對民間機構及其人員採取對付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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