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貿易發展局及旅遊協會海外辦事處/人員的地位
i. 建議貿易發展局及旅遊協會的海外辦事處應視為私人企業,即這些海外辦事處只須各自向
貿易發展局或旅遊協會負責。
ii. 建議這些辦事處及其人員皆保持現有地位。
4.4
私人企業及半政府機構
基本法應規定私人企業及政府機構(例如貿易發展局、香港旅遊協會)有權在海外國家/地區
自由設立辦事處。
4.5 經費
建議繼續保持現行對各種駐外機構供給經費的情况,但可能因下列兩個情况而須有特别安排: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駐外機構在中國沒有設立代表機構的地方為中國處理某些職務;或中國的駐
外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没有設立代表機構的地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某些職務。
4.6
地點
i. 建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海外辦事處不應設於中國大使館内,以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主地
位。
ii. 建議若香港特別行政區認為在中國大使館内設立其獨立的駐外機構,亦無不可。
4.7
駐外機構簽發入境簽證方面的工作
4.8
建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權把簽証授予其海外辦事處。(請參看涉外專責小組的「入境管制、
簽証問題」最後報告)
在中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一方没有設駐代表的國家,另一方所設代表的職務:
4. 8. 1 只有中國代表而没有香港特別行政區代表的國家:
建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應有權要求中國政府駐海外辦事處負責香港特區辦事處的某些職務。
4.8.2 只有香港特區代表而没有中國代表的國家:
建議香港海外辦事處應按中國要求負責中國海外辦事處的某些職務。
4.9 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以下國家設立駐海外辦事處:
4.9.1 與中國没有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
建議基本法應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這些國家設立駐海外辦事處。
4.9.2 中國不承認的國家:
建議基本法應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這些國家設立駐海外辦事處。
建議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這些國家設立民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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