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2-FCO40-2198-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7 — Page 167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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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青少年服務

(7) 康復服務(傷殘、弱能、精神病等)

(8) 扶幼服務

香港的社會福利制度的特色是由政府承擔大部份福利經費,負責政策的諮詢、制訂和推行,及聯 同各志願機構訂定服務標準,制定專業水平,提供各項福利服務。各機構之自主性和法定地位均

獲認許,而其服務的專業化亦受尊重。

3. 社會福利的目的及發展:

3.1

社會福利設立的根據有三個原則:第一是需要的原則,即市民對福利服務顯示的需求(無 論是質或量), 市民對服務的期望是隨著社會財富的增加而有所提高的;第二是社會安定 的原則,提供服務以緩和社會矛盾,促進人與人之間的關懷,可使社會趨於穩定;第三是 社會公平的原則,所謂社會公平,並非指一種完全平等的状况,或剥削和壓等現象的消 失,而是不論貧富,讓社會里每一個人都有較為均等發展的機會,而基本生活也可得到保

障。

3.2

社會福利界人士對福利服務背後的精神可說是一致的,大致可歸納為:

3.2.1 社會福利服務應根據人權、社會公義和助人自助的原則來推行;

3.2.2 社會福利制度應尊重個人的尊嚴和自决,使每個人均可得到-

份發展的機會;

3.2.3 透過福利服務的提供,建立一個公平和相互關懷的社會,鼓勵市民積極參與,創造美好的

3.3

未來。

隨着社會的發展,經濟的增長,家庭宗族制度的解體,市民對社會福利的需求無論在量或 質上都會有所提高;因此,社會上除了倚賴各志願機構提供各項社會福利服務外,政府的

介入和承擔更趨重要。

4. 在訂定將來社會福利制度或政策時應考慮的各點:

4.1 基本法内有關社會福利政策的寫法:

基于市民逐漸重視社會福利,社會福利的政策必須列入基本法内。至於有關條文的詳盡程 度,一般認為不可寫得太詳細。因為社會福利政策是根據當時的政治、社會、經濟環境制 訂的,若要配合市民的要求,則必須不斷改進;加上基本法是屬於憲法性質,不能随時更 改,所以這部份應訂得靈活一點,不能寫得太細緻。以下幾方面的考虑有助於基本法内的

寫法。

4.2

立法保障:

目前部份社會福利是有法例規定的,如保護婦孺條例,幼兒中心條例等。日後這些法例仍

應繼續有效,視實際需要而有所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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