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2-FCO40-2198-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7 — Page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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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政策

1. 《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結構(草案)》與社會福利有關的部份:

1.1

對於將來特別行政區的社會福利制度和政策,《中英聯合聲明》没有直接提及,但以下條

文可作為參考:

1.1.1 「香港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第三款第(五)項】

1.1.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有關文化、教育和科學技術方面的政策,

類院校,包括宗教社會團體所辦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附件一第十段)。 1.1.3 「在經濟、貿易......體育等領域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 關係,並簽訂和履行有關協定。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適當 領域的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成員或以 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参加,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發表 意見。對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

的名義參加」。(附件一第十一節第一段)

1.1.4 「宗教組織和教徒可同其他地方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關係,宗教組織所辦學校、醫院、

福利機構等均可繼續存在。.....」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 的規定,將繼續有效。」(附件一第十三段)

1 . 2 在《基本法結構(草案)》第三章「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十節列明:

「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 ......」

2. 社會福利的定義和特色:

「廣義而言,

「社會福利」一詞,可包括旨在為社會人士改善衛生、教育、就業、住屋、康樂和文娛設施的一 切有關工作」,但狹義而言,社會福利服務「基本上分為兩大類,其一是一般稱為「社會保障」 的現金援助計劃,而另一則是專為亟須援助的某等類別人士而設的「直接社會福利服務』」。 社會福利服務在過去數十年的發展中,已漸趨多元化,並已建立由政府及為數眾多的志願福利機 構共同提供服務的體系。八十年代以來,社會福利的每年支出佔政費開支的百分之五左右。現時

社會福利服務包括以下項目:

香港政府於一九七九年發表的社會福利政策白皮書, 對社會福利作如下的定義:

(1) 社會保障(公共援助、高齡津貼、傷殘津貼、交通意外傷亡賠償等)

(2) 感化及行為過犯服務

(3) 家庭服務(個人及家庭輔導服務等)

(4) 老人服務

(5) 社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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