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2-FCO40-2198-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7 — Page 150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意見 C

反對意見認為如准許外籍人士在特區立法機關獲得議席,這便間接使他們有權修改中國的法律。

意見 D

香港的人大代表應單獨享有動議修改基本法的權利。

意見 E

有意見認為由直接選舉產生的香港代表應單獨享有提出修改基本法的權利。

意見 F

香港立法機關應單獨享有提出修改基本法的權利。除根據聯合聲明,立法機關須由當地人組成 外,其成員應不受其他限制。

.5.3

修改基本法的程序:

有共識為:修改基本法前應徵詢香港人的意見,諮詢方式應類似目前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運作 方式。

有意見認為在人大正式考虑修改基本法的建議前,除要進行上述路詢程序外,還須先由特區立 法機關考虑並通過該建議。至於應由三分之二多數票還是簡單多數票通過,則意見不一。但亦 有意見認為此建議侵犯人大修改其法律(由其制定及頒佈的法律)的權利。

5.4

基本法應明文規定任何修改均不得與《中英聯合聲明》有所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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