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2-FCO40-2198-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7 — Page 149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5.

基本法的修改權

聯合聲明中的有關條文:

附件一第一節第一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並

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

中國憲法内有關條文:

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况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第六十四條:「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

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5

5.1

需要研究的問題包括:

一般認為,既然基本法是由人大制定及頒佈,當然只有人大才有權修改。

5.2

誰可動議修改基本法?

意見 A

根據中國憲法,人大及國務院均有權動議修改基本法律。人大的附屬法例規定若有三十位人大

的成員聯名,便可提出修改基本法律的動議。所以人大應有權提出修改基本法。

意見 B

特區政府或特區的立法機關亦應有權提出修改基本法的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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