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出入境方面
2.3.1 大陸人士〔以下有關大陸人事出入境的資料乃輯錄自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
法實施細則(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國務院批准);2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
港地區或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國務院批准)〕
2. 3.1.1 工作及經商
2.3.1. 1.1 大陸人士來港工作可申請護照或公務護照(到港進行商業活動的,多申請「護
照」,到港參與其他工作的,多申請「公務護照」),視乎到港的性質而定。 來港人士必須向英國駐北京大使館申請簽証,由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審查和批 准。申請前必須提交聘請,僱用單位或者僱主的聘用、僱用准明。
2.3.1.1.2 至於來港作訪問,例如考察、視察業務、經濟洽談及舉辦展覽等,除魔東及福 建地區外,均要遵照上述手續。廣東及福建兩省人士,由該省外事辦公室集中 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簽証辦事處處理,再交由人民入境事務處
查批准發出。
2.3.1. 1. 3 各省區在港設立機構時需經中央批准,長駐香港的工作人員的編制由中央規定,
其他臨時性人員可由各省區政府自行規定。工作人員所持護照按來港目的而定,
中央或地方有一定的審批手練。
2.3.1.1.4 來港工作人士必須遵照香港的勞工法例,與其他就業人士受到一視同仁的對待。
2.3.1.2 旅遊
由1980年開始,内地公民可以有組織地來港旅遊。他們可以參加由廣東旅遊(香港)
公司及中國旅行社香港有限公司舉辦的「香港遊」旅行團,但以廣東居民為多,為
期八至十天。「香港遊」旅客目前每天約有180人。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須向
户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旅行所需外匯費用
證明,由公安機關發出往來港澳通行証,持證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前往並按期返回。
2.3.1.3 求學
内地中國公民在港留學須向公安機構申請,並提交學校入學許可證件和必需的經濟
保證證明,申請人經批准出境後,會收到由公安機構出入境管理部門發出的中華人
民共和國護照,以及出境登記卡。此外,申請人辦妥前往香港的簽證後,應在出境
前辦理户口手續。 (以上為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實施細節,
適用於中國公民以自费方式到任何地方留學之用,唯到目前為止,仍没有大陸學生
是以此安排到港留學的,所有在港的内地學生現時都是以公派方式到港留學,屬於
粤術交流性質,因此安排方式類似大陸麼人到港講學和合作研究所有之安排 (參考
2.2.2). )
2.3.1.4 探親
内地居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短期前往香港:
(a) 有在香港定居的近親局:
(b) 直系親屬或近親屬是台灣同胞,必須由再地親人去香港會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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