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2-FCO40-2198-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7 — Page 107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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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註册官可以拒絕或取消任何

人的發行牌照,如果:

a. 該發行人代一張已被法庭

終止出版的報章辦發行工

作:

b. 如果註册官認為在公眾安

全及秩序的前提下是有需

要或有利的。 (發行人可

向港督會同行政局提出上

訴 )

4新聞通訊社所發出的公報,

如得到註冊官滿意,認為該

公報只發給已註冊的本地報

意,不會向外發售,可免註

册。

5.1.3 第52條

電視條例

(Television Ordinance)

1港督會同行政局可以制訂條

例釐定下列電視節目的標準:

a. 廣告;

含有政治或宗教内容的節

目。

b. 含有政治宗教内容的節目。 2為配合講法,電視中的說

話或其他,將視為與刊物的

文字等同。

3電視台持牌人必須應影視及

娱樂事務管理處之要求,提

供任何準備播放節目的资料,

包括劇本、讀稿。

4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可禁

止播放任何節目,任何部份

或任何類型內容。如影視處

認為對香港秩序及安定有影

营,可以以口頭上集播。

(持牌人有槛上跅)

1港督有權在任何時間撤銷電

視台的牌照,如果:

a. 持牌人在一個月限期內無

法付出指定的專利費或罰

款;

b. 持牌電視台進行清盤;

C. 如果他認為香港的安全有

此需要。

d. 電視台三次違反電視條例

而遭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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