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目前法例對新聞出版業的限制及其理由
5.1 與新聞自由有關的幾條主要法例内容
與新聞有關的條例內容
5.1.1 第268條附件
印刷品(管制)規例
(Printed Documents (Control)
主要的政府權力
“Regulations)
1所有印刷文件(包括書、單
港督有權免除任何印刷品受
此條例限制。
紙、報紙等)
必须印上承印人的姓名及詳
细地址。
除了兩類印刷品之外:
a. 純粹用作商業、專業、或
社會目的的印刷品,而該
等印刷品完全没有政治内
容。社團、俱樂部、工會
等組織的内部刊物並不算
是用作社會目的。
b. 在香港以外印刷的文件。
2承印、出版或幫助發行觸犯
上述條例者屬犯法。
3如果没有合法理由,擁有没
有印刷商姓名地址的印刷品,
也屬犯法。
5.1.2 第268條附件
報刊登記及發行規例
(Newspapers Registration and
Distribution Regulations)
1所有报章必須註册,呈交撈
有人、印刷商、出版大莺编
輯的有附资料。战册費$100,
另每年年費$100。
2所有報章必須經領在註冊處
牌照的發行人黄行,發行牌
照年費$100。
港督有推免除任何印刷品受
此條例限制
*198743)]
3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