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602-FCO40-2198-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7 — Page 106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5. 目前法例對新聞出版業的限制及其理由

5.1 與新聞自由有關的幾條主要法例内容

與新聞有關的條例內容

5.1.1 第268條附件

印刷品(管制)規例

(Printed Documents (Control)

主要的政府權力

“Regulations)

1所有印刷文件(包括書、單

港督有權免除任何印刷品受

此條例限制。

紙、報紙等)

必须印上承印人的姓名及詳

细地址。

除了兩類印刷品之外:

a. 純粹用作商業、專業、或

社會目的的印刷品,而該

等印刷品完全没有政治内

容。社團、俱樂部、工會

等組織的内部刊物並不算

是用作社會目的。

b. 在香港以外印刷的文件。

2承印、出版或幫助發行觸犯

上述條例者屬犯法。

3如果没有合法理由,擁有没

有印刷商姓名地址的印刷品,

也屬犯法。

5.1.2 第268條附件

報刊登記及發行規例

(Newspapers Registration and

Distribution Regulations)

1所有报章必須註册,呈交撈

有人、印刷商、出版大莺编

輯的有附资料。战册費$100,

另每年年費$100。

2所有報章必須經領在註冊處

牌照的發行人黄行,發行牌

照年費$100。

港督有推免除任何印刷品受

此條例限制

*198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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