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596-FCO40-2181-Constitutional-development-in-Hong-Kong-1988 — Page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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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316

SECRET 高度機密

第三份紀要

立法機關

第二份紀要討論過一些有關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之間的關係的

問題。本紀要談到關於立法機關的其他事項,包括立法機關的組成、

成員的任期、主席的職位、和立法機關的職權。

組成

2.

産生。

3.

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一節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

一九八六年五月的第I號文件建議基本法最低限度應對選舉的

方法有概括的規定。一九八六年十月的第二份紀要討論到幾種辦法,

讓目前的官守議員和委任議員繼續正式出任立法機關成員,以確保行

政長官的政策在立法機關內繼續得到-

分的支持,而政府事務又得以 有效執行。

4.

目前立法機關的成員經由各種方式選出或委任。考慮到在一九

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以及在草擬基本法的諮詢過程中提出的一些

意見,將來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看來可以包括以下三大類經選舉產

生的議員:

5.

(a)由功能組別推選的議員;

(b) 根據現行安排或透過直接選舉的形式,由按地區劃分的選

民組別選出的議員;

個有廣泛代表性的“大選舉團”選出的議員。

香港已有推行第一種選舉方法(即由功能組別推選的方式)的經

驗,而這種方式似乎得到社會上普遍的支持。至於應否保留選舉團制

度並且進一步予以發展,還是應該代之以直接選舉選出立法局議員,

則正是一九八七年檢討提出來讓市民發表意見的其中一個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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