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擾民效果。不符合有關資格的住戶,很容易掌握各種利用法律漏 洞的方法,屆時,實際上的財政收益就不會如報告書所稱的那樣大。 事實上,報告書聲稱將會有大量金錢上的收益,我則認為從整體成本 效益來計算,建議中的「富戶政策」實在是浪費資源,得不償失的提 議。與其用壓迫性、負面的方法來促使所謂「富戶」搬離公屋;我認 為反而應該用正面的、積極的誘因促使他們自動購買「居者有其屋」 ,搬離公屋。
至於建議中的租金政策,至少也出現下述問題:(1)「租金與入息 比例中位數以不超過15%為合理」這項建議,理論上意味將有一半家 庭的租金與入息比例超過15%,而對於入息愈低的家庭而言,他所須 付出的租金與入息比例將愈高。最需要照顧的人,竟成為政策的受害
試問政策的合理性何在?15%的訂立,與私人樓宇租金水平過 於接近,有失公屋計劃的原義。(3)關於住戶的負擔能力,報告書所提 出的論據也未能成立,試問面對高租金的私人樓宇,環境惡劣的寮 屋,誰會願意放棄入住公屋的機會?(4)與外國的租金水平對比這一點 實難作為支持論據,因為不同地方有著不同的社會福利制度,片面比
較只會失諸武斷。
歸納而言,本人認為整個問題的重點在於:政府與房委會之間的 財政安排,以及政府應否退卻其僅有的承擔。
最後,本人有下列建議:
1. 政府應儘快制訂港督在施政報告中所提及的長遠房屋政策 。
我相信只有先行確立:政府對公屋計劃應有何種承擔,公屋 居民本身的責任、以及政府與房委會之間的財政安排等整體 性問題,才是解決建屋問題根本之策。上述兩份報告書,實 過於片面;我不同意在未有長遠而整體的房屋政策的今天, 採納有關富戶政策及租金政策的提議。
2.
長遠房屋政策的制訂,須有廣大市民的參與。它所影響的不 獨是現存的公屋居民,也包括正在輪候以及將會輪候公屋的 市民。政府在討論過程中,不宜片面強化所謂公屋居民受鉅 額資助的形象,因為這實無助整體社會共同探討一個合理的
房屋政策。
一耀3-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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