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的界定與其說是公屋的社會目標,不如說是公屋的入住資格。如果 只基於這些局限的基礎上檢討租金政策,是次的檢討必然是流於片面 及缺乏主動性。
在檢討租金政策前,房委會應先行確定公屋的社會目標。從長遠 計來說,公屋的社會目標的訂定應同時考慮本港的實際環境及公屋的
社會功能。
本人認為公屋的興建是提高低收入的住戶居住環境質素。除改善 居住環境外,公屋更肩負着幾點社會功能:(1)調節貧富懸殊;促進 經濟發展;(3) 助長社會穩定,使勞資關係得到和諧發展。房署若能確 認公屋的社會功能,從而建立一個完整的社會目標,定能就政府及市 民對公屋應有的承擔作出較公正的建議。
政府及市民對公屋的承攢
從是次租金檢討的過程得見,房委會將逐步轉向自負盈虧的政 策。本人同意公屋住戶就如其他社會人士一樣應承擔部份的未來建屋 責任,但對政府完全推卻建屋資助一點,本人則不敢苟同了。
報告書建議「房委會轄下住宅及非住宅樓宇的收入,在支付經常 開支後,剩下任何盈餘應用來興建更多租住屋邨。」本人同意將屋邨 盈餘應用作未來建屋。但是,政府不能因為屋邨盈餘的增加而減低其 對公屋興建的承擔。樂觀地說,政府和居民如能同時承擔建屋的責 任,是可以加速建屋計劃的完成。
本人建議房委會詳細考慮政府及住戶建屋承擔的比例,不能採用 「你增我減」的蹺板原理(see-saw theory), 而導致公屋居民對建屋 的責任不斷增加,直接加重了居民的租金壓力。
-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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