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說明這點,我想大家考慮下述三個假設的申請個案:
1. 住戶(A)的入息符合輪候公屋登記冊入息限額的規定;
2.
住戶(B)與住戶(A)一樣,但他另外擁有若干價值的非生財資 産,譬如說,這些資產值港幣100萬元;及
3.
住戶(C)與住戶(A)一樣,但他另外擁有價值港幣100萬元的 物業,並且每年可從該物業獲得港幣7萬至8萬元的入息。
在考慮這三個申請個案時,以常理判斷,住戶(A)的需要無疑比 住戶(B)或(C)大得多,但假如按照報告書的建議,由於(A)與(B)的入 息相同,同時兩者均符合輪候公屋登記冊入息限額的規定,故他們同 樣符合入住公屋的資格,而且,倘(B)比(A)更早提出申請,他很可能
(A)更快獲配公屋單位。至於(B)與(C)的個案,雖然他們的入息相 同,同時兩者均符合輪候公屋登記冊入息限額的規定,並擁有同樣價 值的資産,但當局會認為(B)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而(C)則純粹因為 其資產入息令他的家庭總收入遠超輪候公屋登記冊入息限額而不符合 申請公屋的資格。取消申請人(C)的資格似乎不甚公平,因為他所擁 有的資產總值與(3)的完全一樣;但假如我們同時根據入息及資產考 意這些個案,符合資格的申請人便只有(A),(B)與(C)均極可能不合 資格,而這個結果是正確的。
報告書的另一項建議是,當局不應着令經濟好轉的住戶遷出公 屋。有人認為,如果只是根據住戶擁有物業為準則而令他們遷出, 實在有欠公平,我同意這個看法,不過,我認為根據住戶所擁有的資 産總值去決定應否令他們遷出,亦是正確和合理的做法。當然,有 人會認為,着令大批住戶遷出公屋會對社會引起嚴重的後果,不過, 正如我剛才說過,在處理公屋問題時,我們不能只考慮社會方面而忽 略了基本的問題,就是現時仍有許多人急需入住資助房屋。着令住戶 遷出公屋可能有其他困難,我完全明白這一點,不過,我相信這些問 題是可以解決的。當局不能、也不應無限期地承擔為公屋富戶作出的 現行安排。我們必須切實作出努力去消除這種反常的現象,當然, 些人會因此而感到不快,但許多有真正需要的人將會受惠。
-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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