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547-FCO40-2111-Pharmaceuticals-in-Hong-Kong-1986 — Page 35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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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草案第九條修訂條例第二十九條,以便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可 就下述各項事宜,即——根據藥劑及毒藥條例第十三條申請把樓宇註冊事宜 以及各種有關表格、各類收費額、和樓宇登記冊內須子登記的詳情等事宜,制 訂規例。此外,本草案所制訂的另一條文,亦就可能在上述樓宇內展示的標誌 形式,有所規定。

十、 草案第十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三十條,以便把裁判權賦予藥劑業及毒 藥上訴審裁處,使該處有權聆訊有關人士根據原有條例第十三條第(3)或第(7)款 就反對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所作裁決而提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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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十一條對原有條例第三十六條作修訂,從而擴大下述的規定 範圍:任何人士如觸犯原有條例所列罪名,則與該罪名有關的任何藥劑製品或 藥物,亦得予沒收。

三、 本草案對政府一般收入和人手需求方面,並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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