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510-FCO40-2068-Hong-Kong-roads-and-traffic-legislation-1986 — Page 29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來函檔案編號:(87) HHF 15 IV

香港軒尼斯道500號,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五日

興利中心8樓,

RECEIVED

工程拓展署,路政處,

17 JA1986

伍德榮先生台鑒

HIGHWAYS/H.K.

敬啟者:

關於:波斯富街56號地鋪及一樓前座

本公司是上述物業之業主,繼一月三日與貴署開會討論波斯富

街興建行人天橋一事後,再次表示,我們的立塲

我們極力反對興建此行人天橋,其理由與以前我們數次去 信貴署所述者相同,興建此天橋對我們上開物業價值及生意有極 恶劣之影响,現詳列如下:

1) 物業價值受影响而下降:此點甚為明顯,甚至在天橋未開始興建 而僅出了憲報已表露無遺;我們可舉一個實際受害之實例:本公司 於一九八四年將上開舖位及物業放盤出售,經过一段頗長時間找到 .一個買主經多次接治成交,且於八四年六月十一日委託律師行辦理 有關交易文件與手續,包括本店向銀行借契等(因有按揭),但主八 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突接買方通知取消此項交易;理由為對方由政府 憲報獲悉將會在波斯富街敝店前面興建行人天橋,自此亦未遇 第二個買主. 此乃千真萬確之事實,只因未能成交當然未正式簽名. 但有各項進行交易之人证及文件來往证明,包括向中國聯合銀 行借契文件,委託梁錦濤,關學林(Mesors Fond, Kesen & Co.)律師 行辦理該事項之文件等

2)對本行業之生意長期性損害:照憲報之圖則顯示擬興建之行人

天橋沿波斯富街油極接近本号起點由平路面至相當高度伸展 並横跨軒尼斯道,使沿路形成如一屏障之遮擋,則對本号日 後之生意做成長期性之不良影响至為明顯。

3) 在興建期中,將對上2)項之影响更為嚴重;因會做成交通通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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