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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附表第五項現時規定:任何人士, 如受裁定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亦即駕駛時車速超過時速限度 逾每小時15公里,得受註記3分。草案第三條對原有條例所作的修訂,便是就 一項分級記分法作出規定;該項分級記分法內容如下:每小時超速15公里記3 分,每小時超速30公里記5分,而每小時超速45公里則記8分。
草案第二條對原有條例第七條第(1)款所作修訂的作用如下:任何人 士如受註記達8分或以上(而非現時所規定的10分或以上),運輸署署長必須 向該名人士送達通知書,把他已受註記的分數,以及他在兩年內觸犯有關違例 事項而受註記達15分或以上後須承擔的後果(即取消駕駛資格)通知他。
本草案對原有條例所作的各項修訂條款,將在總督所指定的日期起
付諸實施。
四
本草案對政府財政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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