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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联合王国政府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
十九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附件一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 行使主权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 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自行制 定经济和贸易政策;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在经济、贸 易等领域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 和发展关系,并签订和履行有关协定,可参加关税和贸易 总协定等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协定。
自一九四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关税和贸易总协定适用于` 香港以来,香港在世界贸易体系中起着重要和积极的作 用。为使香港特别行政区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继续起这 种作用,中英两国政府按照联合声明的有关规定商定,双 方将根据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六条第五款(丙)项各自
向总干事递交声明。
英国政府的声明将提及联合王国一九四八年六月二十 八日关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适用于香港的声明,证实香港 作为一个单独关税区完全符合该协定第二十六条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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